中北大学文件
校教师〔2020〕1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经2020年5月9日第五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20年5月19日
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把握国家“双一流”建设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业务能力和专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培养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立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双一流”高校攻读博士学位。
2.按需选派原则。攻读学科专业一般要求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需要相一致,确保教师返校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择优选派原则。优先推选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青年骨干教师。
三、申请报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2.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3.申请报考时,教职工应达到入职时所签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如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须在本校工作三年及以上。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申请报考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名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交招生简章和《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附件一),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2.单位审核。各单位对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另外,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管理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所属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3.学校审批。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对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并存档备查。
4.办理手续。通过审批的教职工,由教师教育发展中心签署意见,在人力资源管理处的协助下办理报考手续。
5.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人力资源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报校长审批后办理报考手续;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6.签订协议。申请人被录取后,须与学校签订《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培养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7.报考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应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
五、学习管理
1.为了保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集中精力做好学术研究工作,及早完成学业,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要脱产学习;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脱离管理岗位。
2.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期限以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准。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3.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加强联系,每学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
4.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要主动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5.各派出单位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6.各派出单位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待遇
经学校批准且签订培养协议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对工资、考核、职称等作如下规定:
1.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时间超过5年后,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2.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个人年度业务考核按免考核对待,无重大事故、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个人综合考核结果按合格确定。
3.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4.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均由攻读教职工本人承担。
七、其他说明
1.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计划和审批工作,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攻读博士学位计划报教师教育发展中心。
2.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不能无故中途停止学业。最终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要及时提出返岗申请,经学校审批后,返回学校原单位工作。
3.获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到学校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和所在单位报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存档。
4.目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尚未完成学业的教职工,仍按照《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校人〔2010〕23号)执行。
八、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校人〔201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