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文件
校科〔2020〕2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核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北大学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北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下发)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作风和科研诚信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人员的科学技术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形成由校学术委员会领导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中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规划论证、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成果登记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在重大项目、科研平台、科研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确保对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学院(校区、研究院)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要作出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各学院(校区、研究院)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科研过程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条 申报阶段禁止下列行为:
1、伪造或冒用他人签名;
2、提供虚假信息、支撑材料;
3、出具虚假、伪造证明;
4、恶意夸大技术指标、盲目扩大验收标准、不切实际缩短研究周期;
5、招投标时,恶意降低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阶段,禁止下列行为:
1、无故延期提交各节点研究进展报告;
2、伪造、篡改研究结果,编造实验、伪造数据等;
3、擅自变更知识产权;
4、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科技成果,损害学校利益。
5、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编造虚假合作、协作合同,以合作费、协作费、测试费等名义变相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6、虚构科研活动,以科研绩效、劳务费、咨询费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7、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
8、知识产权未按实际贡献署名,或损害学校利益;
9、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
10、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11、未严格把握意识形态,不能正确把握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阶段,禁止下列行为:
1、无故延期结题;
2、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买卖研究成果;
3、私自调节经费使用账目;
第十三条 其它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度等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教务处负责受理对教学研究、本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人事处负责对教职工在人才评审、职称评定等方面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八条 针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校区、研究院)主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第十九条 针对举报线索由学院(校区、研究院)等依托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由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建立“中北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原则上作出如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1—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停招研究生;
(五)暂缓授予学位;
(六)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八)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对于一般科研失信行为参考一、二、三、四、五款之处分;对于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参考六、七、八款之处分;给予学术处分的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有关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